遺產不動產過戶成為公同共有,是不是不需要所有遺產繼承人本人的簽字,也不需要委託書,只需要每個共有人的戶口謄本和便章,經由其中之一的繼承人代理就可以辦理這個過戶手續?【楊忠憲律師】

是。根據《土地法》第73條『土地法第73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針對遺產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一些規定。

具體的操作步驟和要求,可參考以下資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house-land-transfer-taxtation-calculation-area/inheritance/file-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