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制的修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楊忠憲律師】

立法院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讓我們打官司時,還有甚麼答辯空間:

話說,常常遇到當事人,來辦離婚,都會提到「憑甚麼,我天生神力的賺錢,就因為他(她)要離婚,所以要給一半?」,所以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並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法院以往關於「顯失公平」之調整,法院判決實務上迭有實例,例如曾認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參照);而夫妻分居後一方未再對家庭照顧及事業協助者,法院亦曾酌減(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參照)。

所以相信在未來剩餘財產分配官司的主軸,除了是計算金額多少的數學題外,也增添了說服法官對方經營家庭不力的論說題,您的家事律師,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