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請問我有公證書面,可以教我怎麼做強制執行嗎?【楊忠憲律師】

首先,要先確定公證書有約定得逕為強制執行的條款,如果有,而債務人未依公證書所載條件履行時,債權人即可持公證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

債權人持公證書正本、 身分證正、 影本及印章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

二、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送交地方法院

 

律師幫幫忙:

(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參考格式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html)

(1)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基本資料

(2)執行名義:即公證書(須載明公證書案號)

(3)執行標的及方法:(請依所查調到債務人名下可供執行之財產/薪資等實際情況撰寫)(如欲依公證書執行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另需檢附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

(4)聲請狀須檢附之附件:公證書正本、查調所得之債務人財產所得清冊、其他證明文件。

(5)繳納執行費(由債權人預繳,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債權額之千分之八(0.8%) ,但債權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