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鄰居對於區權會議有爭議,但又不立即反應,就是要訴請撤銷決議,該怎麼處理?【楊忠憲律師】

首先,要先問問這個鄰居,是不是親自有參與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會議上悶不吭聲,又不即時表示表示意見,但卻又喜歡事後興訟,造成社區困擾,那麼律師就要說句話了,「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類似社團法人之總會,為意思機關,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程序或决議有瑕疵時,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之規定,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雖違反法令或章程,已出席而對於該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之違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請求撤銷該決議,此觀民法第56條第1項後段但書之規定自明。此乃因出席而對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若得事後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决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訴請法院撒銷該項決議,不許區分所有權人任意翻覆,影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安定及公寓大廈事務之推動甚鉅。準此,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需當場表示異議,方得於3個內,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逢反法令或規约之決議撤銷。」,換句話說,就是要就清楚表示意見,要嘛就閉嘴,看來法院也不喜歡內心戲很多的人呢(誤);所以,在社區事務上,除踴躍參與會議外,如遇到前述會議有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也要積極請主席做成相關紀錄,才不會影響自己的訴訟權益喔。
註: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约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権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寓大廈管理例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