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叫我陳報優先承買權?這是什麼意思?律師,我該怎麼做?【楊忠憲律師】

首先,關於優先承買權的意思,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啦。簡單來說,當法院要賣一件不動產的時候,因為法律的規定,在市面上而有各式各樣的優先承買權,舉凡:變賣共有物的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6項)、出買應有部份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基地出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耕地租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種類繁多,族繁不及備載…

但是我們一般經常會碰到的優先承買權,不外乎是以上所舉例的這幾種,試舉一例來說明如何應對法院的來函,請看以下示範:

這個案例明顯就是法院要問有沒有,基地出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耕地租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這種情況通常會發生在法院要拍賣土地了,但發現土地上有建物的時候,依據剛剛說的法律關係,法院有通知優先承買權人的義務,但是法院不確定這個優先承買權存不存在,如果存在,也不知道該通知誰的時候,就會以這種形式的文件向可能是優先承買權人的人問問看,所以在這個時候,我們只要將房地兩者間的法律關係,向法院做陳報,就可以了。請看以下律師幫幫忙的狀紙範例:

民事陳報狀

案號:

股別:

陳報人:                                                住:

壹、陳報事項為上開當事人強制執行事,撰擬民事陳報狀: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通訊地址:

四、聯絡電話:

五、陳報人有土地法第104條(或107條)的優先承買權:

(一)因為…

(二)所以…。  →   房地兩者間的法律關係。

謹    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相信看到這裡,會知道,如何說明房地兩者間的法律關係才是能否主張優先承買權的重點,也因為每件案例不同,不能一體適用,避免給了錯誤資訊,歡迎點選網頁的聯絡資訊,我們會盡快為您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