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旅平險中的數學【劉川淵律師】

許多人出國旅遊時,會選擇以信用卡支付團費或機票,因為大家都知道刷團費或機票,可以額外享有旅平險的保障。但是,大家往往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那就是仔細看看契約的內容到底寫了些什麼。如果沒有看清楚約定的內容,會帶來什麼影響呢?就帶大家來看一個實際的例子︰

○先生與妻兒一家人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團費共91,600元。以A銀行信用卡支付20,000元訂金,再以B銀行信用卡支付團費尾款71,600元。五天行程充實又快樂,不料返台後在搭車離開機場的途中發生車禍,○先生及一女不幸身故。

嗣後○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以不符理賠條件拒賠。因為一般信用卡附贈的旅平險,通常會約定必須以信用卡刷付公共運輸工具的全額票款或是80%以上的團費,才享有保障。以本件的情況來看,○先生以A銀行信用卡刷訂金,佔團費的21.83%。以B銀行信用卡支付團費尾款,佔團費的78.17%。不管是哪一筆,都未達團費的80%,所以保險公司予以拒賠。

○先生不服,先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經過評議委員居中協調下,保險公司本有意與○先生和解,依照比例給付保險金,但○先生堅持保險公司應全額給付,導致評議不成立。

○先生進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契約條款「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者」就保險法第131條強制規定就被保險人不利變更為:「除非使用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暨符合系爭記載事項之規定,否則傷害保險人(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之情形,違反保險法第54條第1項,且屬保險法第54條之1對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事,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屬無效。

但法院認為,該條款僅係用以「特定成為系爭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之範圍」,並非約定保險人可對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無庸給付保險金額,所以並非變更保險法第131條強制規定。而且該條款既已明確規定須以系爭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為被保險人資格構成要件之一,文字淺顯易懂,並無違反誠信原則,亦無保險法第54條之1推定顯失公平之情事,故駁回○先生的請求。

建議大家在享受這些權利時,也要花點時間研究一下相關的內容,免得因為一時的疏忽,讓自己本來可以獲得的權利白白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