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如何處理? ─民事篇【楊忠憲律師】

車禍事件如何處理?
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的輕微車禍,應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報警處理等行政程序。若有人員受傷則,應為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當事人可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選擇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的訴訟流程該如何進行? 若提出訴訟,需要律師協助嗎?
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流程。如提出告訴或被對方告,有律師協助較能保護自身權益,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陪同開庭,也可考慮請律師寫書狀及提供法律意見。

雙方都有肇事因素,請問責任如何區分?
訴訟上,若雙方都有過失,一般是按過失比例分擔,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責任比例(費用每次新臺幣3,000元整),於將來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亦可用來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①.當天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②.七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③.三十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申請後三十個日曆天核發。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辦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只需在家上網,從本局資訊服務網之申辦服務進去即可或打電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2225-5999分機4555),即可申辦且可指定就近警察機關領件(各分局交通組、交通分隊、事故專責小組及分駐(派出)所)。

■民事起訴狀
案 號
股 別
原 告 OOO 住
被 告 OOO 住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呈民事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OOO,OOO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事實理由
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3日17時27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附近,欲由北往南行走穿越XX路東西向車道,本應注意行走行人穿越道為之,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未行走行人穿越道而貿然穿越XX路東西向車道,適原告亦騎乘機車沿XX路外側車道由西向東前進,與被告背於右肩之包包與OOO所騎機車之左把手互勾,致使原告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在單據保全不完整的情況下怎麼辦? (編按:可以考慮下列文字論述)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並無此需要,因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是以身體、健康被害,經延醫治療之醫療費用,固勿論矣,即因療傷期間僱人看護及請人照顧家庭所支出之費用,如確屬必要者,亦非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關於損害賠償之數額,固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惟倘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謹 狀
臺灣OO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OOO年O月OO日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