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別?如何辦理? ─【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時,假設財產大於債務,則可以繼承扣掉債務部分的遺產,債務大於遺產時,只需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來清償,即便遺產不夠也無須繼承人將自己的財產拿去清償債務。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第1148條)為避免【父債子償】的情況,如未特別變更繼承方式,將由限定繼承為原則。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一切遺產與債務,拋棄繼承會將繼承權自動轉移到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身上,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時,建議全部繼承人都去辦理。

限定繼承是不是就不需要辦手續?

錯,還是必須向法院向陳報遺產清冊,進行遺產清算,以確保不會拿自己的財產還債。為什麼限定繼承會有可能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舉個例子假設今天王先生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了他父親的遺產1000萬與積欠A之債務200萬,王先生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及遺產債務清算清償A之200萬債務。若又有債權人B向王先生請求返還債務3800萬,而所獲得之遺產已無法清償債務,則所有債權人將依比例分配,(1000萬/{200萬+3800萬}),A依比例原則算出金額為1/4*200萬=50萬,B則是1/4*3800萬=950萬,而此時遺產為800萬不足之150萬將由繼承人自己之財產償還,且已經償還給他人的200萬依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也無法請求返還多餘之金額。為避免以上情形發生,建議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時也必須去法院申報財產清冊與債務清算。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民法第1174條規定)

限定繼承為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要求債權人向法院報名其債權。

律師幫幫忙:

以下為拋棄繼承之家是聲請狀範例,及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承辦股別: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事: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最後住所地地址)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接獲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書,始知悉繼承開始,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份、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如附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乙件。

二、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件。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收據(或回執)各乙件。

五、其他(如印鑑證明)。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