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職後,勞工應該注意以下幾項重要事項,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1. 完成業務交接

離職前務必與公司完成所有的業務交接,這不僅是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也是確保離職過程順利的重要步驟。換句話說,即使《勞動基準法》沒有對離職交接作出具體規定,員工仍有義務完成離職交接。但法律上,薪資的支付應該根據已完成的勞務來進行,雇主不能以員工未完成離職交接為理由來扣除或拖欠薪水。

 

2. 請求「服務證明書」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雇主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必須按勞工的要求提供服務證明書,亦即勞工有權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此證明書記載勞工在公司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對於日後求職或申請失業給付非常重要。務必在離職後盡早向公司申請,避免日後難以取得。

證明書上雇主不能隨意加註評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83) 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示:「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 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 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3. 確認工資與相關費用結清

離職時,應確保所有工資、加班費、未休假期的補償金等相關費用都已結清。根據《勞動基準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因為業務交接不完整而擅自預扣薪資。

4.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需要)

如果是因為資遣或其他非自願因素離職,勞工應該請求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對於申請失業給付和職業訓練等福利非常重要。如果雇主拒絕提供,勞工可以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5. 保留相關文件與紀錄

在離職後,應該保留所有與離職相關的文件和紀錄,包括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工資結算單等。這些文件不僅能證明你的工作經歷,還能在必要時作為法律證據。

6. 了解勞動權益與法律支援

離職後,勞工應該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並在遇到問題時及時尋求法律支援。若對於薪資結算、離職證明等有任何爭議,應該與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護機構聯繫,尋求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