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法》第34之1條的規定,不同情況下的適用性具體分析和圖表 【楊忠憲律師】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推薦
根據《土地法》第34之1條的規定,針對不同情況下的適用性,以下是具體的分析和圖表:
1. 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
– 處理方式:先辦理繼承登記
– 原因:在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尚未正式變更為繼承人名下,從土地登記實務來看,仍視為被繼承人所有。因此,當繼承人想要處分、變更或設定不動產上的權利時,需先行辦 理繼承登記。
2. 公同共有登記的情況
– 適用性:適用
– 原因:公同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對共有物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土地法》第34之1條第五項明確指出,前四項規定準用於公同共有。因此,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權利,需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 分別共有登記的情況
– 適用性:適用
– 原因:分別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對共有物分別按其應有部分享有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第34之1條第一項規定適用,即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需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