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的工時可以超過8小時嗎?——談《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應用。【楊忠憲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推薦
一、一般工時制度與保全工作的衝突
多數上班族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保全人員」的工作性質不同,他們常需輪班、夜間駐點或長時間監控現場安全,如果一律採8小時制度,不僅排班困難,也無法滿足社區、工廠或醫院等場所24小時守衛的需求。為了兼顧工作彈性與勞工權益,《勞基法》第84條之1特別設計了「特殊工作性質的工時例外制度」。
二、什麼是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
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部分特殊行業或工作型態,可以不完全受一般工時、休息、休假條文的限制,改由雇主與勞工個別約定」。但要注意,不是雇主單方說了算,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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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工作性質確實特殊(例如保全、醫護、運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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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簽訂書面約定書,清楚載明工時、休息與假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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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方能生效。
也就是說,第84條之1不是讓公司「自由加班」,而是建立在書面協議與政府監督下的彈性制度。
三、保全人員的工時限制是多少?
根據勞動部針對保全業核定的標準,目前主要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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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正常工時:最長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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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加班的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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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間隔:兩次出勤之間應至少有11小時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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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正常工時:最多2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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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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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總工時(正常+加班):不得超過288小時。
換句話說,即使保全人員經書面約定,也不能無限制延長工時,仍需符合「合理上限」與「休息間隔」要求。
四、為什麼需要這樣的彈性?
保全工作多以「值班制」為主,例如白天一班、夜間一班、假日輪班等。
若堅持每班8小時,雇主必須增加人力,成本顯著上升,對保全業者與委託單位都是沉重負擔。
第84條之1制度的設計,讓勞雇雙方能「依法協商」延長每日工時,但仍需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同時,透過政府核備機制,也防止業者濫用該制度。
五、勞工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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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書要看清楚:每位勞工都應拿到一份簽署的「第84條之1約定書」,上面要明確載明每日、每月工時上限與休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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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口頭約定:未經書面、未報主管機關核備者,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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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出勤間隔與健康:若公司安排連續工作、未給足休息時間,可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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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享有加班費與休假權:第84條之1不是放棄權益,而是調整工作型態,其他基本保障仍存在。
六、律師觀點
對雇主而言,應建立透明的工時管理制度;
對勞工而言,應勇於了解自身權益與法定休息間隔。
唯有雙方守法協作,這條法律的「彈性」才能真正成為「保障」,而不是「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