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試用期也受勞基法保護嗎?——給老闆和新進員工的一封提醒信。【楊忠憲律師】|台北勞動律師推薦

一、不是只有「正職員工」才有勞基法保障

很多人會以為:「我只是兼職,不算正式員工,所以不受勞基法保障吧?」
這句話是錯的。
勞基法規定,只要你是「受雇主僱用、提供勞務、拿工資」的人,不管你是全職、兼職、臨時工,甚至是一週只上班一天的打工族,都算是勞工只要有雇傭關係,勞基法的保障就跟著來,包括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請假、職災補償……一項都不能少。換句話說:「工作時間少」不等於「法律不保護」。


二、試用期不是「試著被低薪」的時期

有些公司會說:「你還在試用期,所以薪水低一點。」
這樣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試用期只是讓雇主觀察員工是否適任的階段,但勞動契約從你「第一天上班」就已經成立。
因此,試用期的員工仍然是正式勞工,薪資、工作時間、休假安排,都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


三、最新基本工資標準(114年1月1日起)

自2025年(民國114年)1月1日起,勞動部公告的新基本工資如下:

計薪方式 基本工資金額
月薪制 28,590 元
時薪制 190 元

也就是說,就算你只做一天、只上半天班,時薪也不能低於190元。
老闆若開出「時薪100元」、「試用期打折薪」等條件,都違法。


四、保全人員的例外制度

保全人員的工作常是輪班、日夜顛倒,有時一值班就是12小時。
為了讓排班制度更有彈性,法律設計了《勞基法》第84條之1制度。

這條制度的意思是:

「只要勞資雙方簽書面約定書,並送勞工局核准,保全的工作時間可以比一般8小時再長一點。」

不過要注意:

  • 每天的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

  • 包含加班後,一天最多12小時。

  • 兩次出勤間要有至少11小時休息時間。

  • 每月最多工作288小時。

這是法律給保全業一點「彈性」,但仍有限制,不是可以無限制超時


五、為什麼要重視「書面契約」?

雖然勞動契約口頭講好就算成立,但實務上,口頭的東西最容易吵架。
所以勞動部建議所有雇主都要「寫下來」。

一份完整的契約,至少要有這些內容:

  • 工作地點與內容

  • 上下班時間、休假安排

  • 工資金額與發薪日

  • 契約終止與資遣條件

  • 勞保、勞退、福利等

 


六、給老闆與員工的小提醒

有白紙黑字,雙方權利義務都清楚,日後才不會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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