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Q&A【楊忠憲律師】民事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推薦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當債權人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執行名義」(例如調解筆錄、法院裁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等),但債務人仍未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便可依法申請法院介入,透過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不論您查詢的是「銀行債務強制執行」、「繼承債務如何執行」或是「本票未履行的強制執行」等相關問題,其核心概念皆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透過法院程序向債務人追討欠款。
依據法律規定,若經確定判決或其他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本的消滅時效若不足五年,則時效會因中斷而重新起算為五年。也就是說,若支票持票人對發票人取得了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因其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效力,原本僅有一年時效的請求權,將重新起算為五年,讓債權人有更充分的時間申請強制執行。不過,修法後因支付命令已不具「既判力」,法律效果也隨之改變。支票持票人即使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原本的一年時效仍僅得延長一年,強制執行期限並不會延長為五年,應特別注意。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程序簡單來說要經過2個步驟:取得執行名義以及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是強制執行的主要依據,針對不同類型的執行提供規範,包含:
- 金錢債權執行(最常見,如欠款未還)
- 交付物執行(如返還房屋、物品)
- 作為、不作為或容忍行為執行(如停止騷擾、拆除違建)
三、強制執行的要件與聲請方式: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申請」強制執行喔!)
首先要提醒大家,是「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申請」強制執行!這不是在申請什麼福利,而是透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
聲請強制執行的兩個move:
1. 主動聲請
不論你手上是確定判決、調解書,還是其他執行名義,都要由債權人主動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不會自動幫你追討債務。
2. 主動查報財產
債權人還要主動向法院報告債務人擁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依據這些資訊來協助執行、追償。
怎麼查債務人的財產?很多人會問:「律師,我怎麼知道對方有沒有錢、有什麼財產?」
債權人可以透過法院向法官聲請調閱債務人的稅務資料;若手上有其他合法的執行名義,也可以帶去國稅局申請查閱。
查詢稅務資料要準備這些:
- 本人的身分證
- 執行名義的正本與影本(如判決、調解書)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聲請強制執行要多久?
執行時間會依照標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 不動產(如房屋):需經過法院拍賣程序,時間較長。
- 動產(如機車):還得花時間確認財產位置並完成查封。但是這種動產非常難查封,因為要先查明所在地,所以通常不建議。
強制執行查無財產怎麼辦?
如果查不到財產,債務人真的名下無任何可執行資產,債權人可以聲請「債權憑證」,作為未來追償的憑據。這樣即使現在執行不成,日後債務人有錢或有財產時還是可以再追討。
四、強制執行要多少錢?
費用包含:
1. 裁判費(聲請費):依《法院規費條例》計算,金錢債權約為請求金額的1.1%。
2. 執行費:按查封、拍賣、扣押等項目額外收取,通常為拍賣所得的3%以內。
3. 其他費用:如查詢財產、公告登報費等,由債權人先行墊付,可從執行所得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