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簽不給資遣費?】派遣員工的權益你該知道!【楊忠憲律師】民事律師| 勞資糾紛|勞工權益
一、勞動契約原則上應是「不定期契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工與雇主簽的契約,通常都要是不定期契約,只有以下幾種「沒有繼續性」的例外工作,才可以簽定期契約:
- 臨時性(突然發生、工作期不超過六個月)
- 短期性(預期六個月內能完成)
- 季節性(受氣候或市場影響,例如農忙)
- 特定性(有明確工作目標且期限明確,超過一年需報勞動部核備)
二、派遣工作屬於「具有繼續性」的經濟活動
派遣公司的主要營運模式就是:長期派遣員工到不同案場工作,並收取費用,這是一種具備長期經濟利益的經營模式。
也就是說:
你雖然到不同的案場工作,但本質上仍是從事「派遣公司維持營運的核心工作」,因此應該簽的是不定期契約。不能以「客戶案場沒續約」當作契約自然終止的理由。
三、不能用「一年一簽」當藉口不給資遣費!
如果雇主不再安排你去新的案場上班,那就不是「契約到期」,而是屬於《勞基法》第11條所稱的「資遣」。
依法應該:
- 提前通知(或支付相當工資的「代通知金」)
- 給付資遣費(依年資計算)
不能用「我們是定期契約」、「客戶沒續約」這種說法規避雇主的責任。
勞工該怎麼做?
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這樣做:
- 請公司說明為什麼要簽定期契約?是否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 詢問公司是否有其他案場可安排?是否願意繼續僱用?
- 如果公司以合約到期為由不續聘,可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要求調查是否構成「不當解雇」。
參考法規與函釋資料:
- 《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定勞動契約類型與適用條件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確列出定期契約的適用情形
- 勞委會98年函示(0980125424號):派遣工作具繼續性,不可簽定期契約
- 勞委會89年函示(0011362號):若終止不定期契約應依法資遣
記住:你是派遣公司穩定營運的一份子,不能因為案場沒續約就被輕易「踢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