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公司可以募款做公益嗎?你該知道的法律界線與正確做法【楊忠憲律師】|台北律師推薦

一、公司做公益是可以的嗎?可以,但有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這代表公司可以從事「部分」公益行為,例如贊助公益活動、投入環保計畫、舉辦社區回饋活動等。但整體上,公司本質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不是公益機構。
 
二、公司可以自己發起募款嗎?不可以。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只有以下四種「勸募團體」才能申請勸募許可,合法向外募款:
公立學校
行政法人
公益性社團法人(例如動保協會)
財團法人(例如慈善基金會)
換句話說:公司、個人、網站平台都不能自己發起勸募活動。如果公司刊登捐款連結、代收善款或收款後用於公益,但沒有透過合法機構申請,可能會被認定違規勸募,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三、那要怎麼合法進行公益募款?
其實有三種合規方式可以參考:
方式一:與合法公益團體合作
找一個已設立的「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由他們作為募款主體,公司負責提供平台、設計專案或技術支援,但募款、收款及對外發票由公益團體處理。
 
方式二:設立自己的公益團體
公司若想長期經營公益平台,可考慮設立「社團法人」,根據《人民團體法》只需30位成年發起人,完成章程、審核與登記,即可依法進行公益勸募。
 
方式三:轉為媒合角色
若不收款、不主動勸募,僅扮演「資訊平台」、「愛心媒合方」角色(例如:提供被幫助者資料、連結到合法團體),通常不構成勸募行為,但仍需注意中立性與資訊真實性。
 
四、總結:做公益很好,合法更重要
公司推動社會責任,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但如果不小心跨過法律界線,可能會讓原本的善意被誤會成違法。
 
簡單記住這個原則:
 
公司可以做公益,但不能當募款主體。
 
想做公益,請與合法公益法人合作,或設立專屬社團法人,這樣才能把愛心送得更遠,也保障自己和支持者的信任。
 
 
公益勸募Q & A :
 
Q1:發起或辦理公益勸募活動是否須經過申請?
A1:是的,而且必須在公益勸募活動開始前21天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Q2:如果不能在公益勸募活動開始前21天提出申請,那麼公益勸募活動還可以辦理嗎?
A2:建議活動取消或延期辦理。
 
Q3:那些單位可以發起公益勸募?
A3:
(1)公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公益性社團法人。
(4)財團法人。
 
Q4:個人或公司可以發起公益勸募活動嗎?
A4:個人與公司不可以進行公益勸募活動。
 
Q5:發起公益勸募活動應向那個單位申請?
A5:應向公益勸募活動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1)於本(臺北)市辦理公益勸募活動時,請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申請,電話:27256956~8。
(2)公益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電話:(049)2332161轉3283。
 
Q6:公益勸募所得是否有限定用途?
A6:辦理公益勸募活動以舉辦下列事項為限:
(1)社會福利事業。
(2)教育文化事業。
(3)社會慈善事業。
(4)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Q7:申請公益勸募需檢具那些文件:
A7:(1)勸募活動申請表(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
(2)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3)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公益勸募收據樣張、當屆理監事名冊及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年度預決算公文等)。
申請許可之文件,請參考本局局網範例(網址:http://www.dosw.gov.taipei/公益勸募/如何辦理公益勸募/申請勸募應備文件)。
 
Q8:公益勸募活動辦理期間是否有限制?
A8:辦理公益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Q9:辦理公益勸募活動之所得,是否要專戶儲存?
A9:是,公益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公益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Q10:公益勸募活動募得之經費,是否可以全數作為公益勸募活動之支出?
A10:不可以,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公益募款金額在1千萬元以下 時,可將公益募款所得百分之十五作為募款活動之支出。
 
Q11:公益勸募結束後應檢具哪些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徵信?
A11:公益勸募團體應於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檢具捐贈人捐贈資料、公益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將捐款人姓名、捐贈年月及金額,以公告登報或印發徵信錄方式辦理徵信。
 
Q12:公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畢後,公益勸募團體應如何辦理結案?
A12:公益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畢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Q13:民眾在臺北街頭若遇到公益募款活動,如何知道該項活動是否合法呢?
A13:(1)可要求公益勸募團體出示主管機關許可公益勸募活動之公文,並要求開立公益勸募收據,收據上應記載主辦單位名稱、立案字號、主管機關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並蓋有經手人、負責人印章及團體圖記等資料。
(2)向衛生福利部或本市社會局電話洽詢或上網查詢。
 
Q14:違法之公益勸募活動是否可加以處罰?
A14: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Q15:一般商家在門口放置「救救oo發票箱」時,是否須向公益勸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15:依照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發票係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之物品,故不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申請核准。
 
Q16:公益勸募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是否即可向市府各單位借用場地辦理活動?
A16:不!團體需借用各機關場地辦理活動時,仍應依照各機關場地借用辦法辦理。

(引自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CB06041842B99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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