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一定要用書面嗎?——一般勞動契約與第84條之1保全約定的差別。【楊忠憲律師】|台北勞動律師推薦

一、勞動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根據《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的原則,勞動契約屬於「雙方合意契約」,只要勞工與雇主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即使未簽書面契約,契約關係仍然成立。
例如,雇主口頭約定薪資、上班地點、上班時間,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並接受報酬,即已構成有效的勞動契約。

然而,實務上仍強烈建議以書面契約為原則。原因在於:

  • 書面契約可明確記載雙方權利義務。

  • 日後若發生勞資爭議,能作為舉證依據。

  • 勞動部亦規定,雇主應將重要勞動條件以書面告知勞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二、勞動契約中應記載的重要事項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中應載明以下十三項基本條件:

  1. 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

  2. 工作開始與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輪班方式。

  3. 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日期及方法。

  4. 勞動契約的訂定、終止及退休。

  5. 資遣費、退休金、津貼及獎金。

  6.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與工作用具費。

  7. 安全衛生。

  8. 勞工教育與訓練。

  9. 福利措施。

  10. 災害補償與一般傷病補助。

  11. 應遵守之紀律。

  12. 獎懲規定。

  13. 其他與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以上內容不僅可作為契約條文,也可附於「重要工作條件通知書」中備查。


三、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特別規定

保全人員的工作性質屬於長時間值勤、輪班制、夜間監控等特殊類型,無法完全套用一般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工時限制。因此,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與勞工簽訂「書面約定書」,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經核備後方可適用彈性工時制度。核備通過後,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可依以下範圍調整:

項目 最高上限
每日正常工時 10 小時
含加班每日總工時 12 小時
出勤間隔 至少 11 小時
每月正常工時 240 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 48 小時
每月總工時 288 小時

這些標準是依據臺灣省政府勞工處87年公告及後續勞動部指引所訂。


四、雇主報核時應備文件

雇主如要依第84條之1制度聘僱保全人員,應備妥下列文件,送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1. 申請函。

  2. 約定書名冊。

  3. 雙方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正本1份。

  4. 報經警察機關查核之函文及名冊。

  5. 內政部核准設立保全公司函(首次送件需附)。

  6. 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1份。

  7. 其他相關文件。


五、法律觀點與實務建議

  1. 書面契約是勞資雙方的保障
    即使法律未強制所有行業都須書面,但若無書面契約,發生爭議時雇主將面臨舉證困難。

  2. 保全人員屬第84條之1工作者,必須簽書面約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不得主張例外工時。

  3. 雇主責任:未報核即採特殊工時者,視同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等規定,可處罰鍰。

  4. 勞工權益:即使簽訂第84條之1約定,仍保有加班費、夜班津貼及休息間隔等基本保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