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or「責任保險」?傻傻分不清【劉川淵律師】
106年2月,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在國道5號南港系統交流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其中有一家四口,雙親及妹妹不幸罹難,只剩長子存活,卻領不到妹妹的保險金,引發各界爭議。甚至有律師跳出來痛批保險公司惡意不理賠,或是提供一些言之成理的法律見解作為請求保險金的理由。
姑且不論誰對誰錯,也不要預設立場。我們試著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好好研究一下,或許正確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一般在發生意外的時候,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傷害保險」,也就是俗稱的「意外險」。依保險法第131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因為疾病以外的外來突發事故發生,遭受意外傷害、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就必須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換句話說,「傷害保險」保障的是投保傷害保險的「旅客」本人,當旅客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公司賠償的對象是「旅客」。
但是在蝶戀花事件中引發爭議的,是法律要求旅行社投保的「旅遊業責任保險」,性質上屬於「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換句話說,「責任保險」保障的對象是「旅行社」。當旅行社因為故意過失造成旅客發生意外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時,旅行社可以依照「責任保險」請求保險公司代為負擔旅行社對於旅客的賠償責任。
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以蝶戀花事件來說,當旅客發生意外因而死傷時,如果旅客有投保「傷害保險」的話,就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而旅行社部分,如果對於旅客的死傷有責任,依照民法有賠償責任時,旅行社可以依照「責任保險」,請求保險公司代替旅行社負賠償責任。簡單來說,旅客可以依「傷害保險」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並向旅行社請求賠償。而旅行社可以依照「責任保險」請求保險公司代為負擔旅行社對於旅客的賠償責任。所以責任保險保護的對象其實是「旅行社」而非旅客。
回到蝶戀花事件,事件中哥哥的雙親及妹妹因為發生意外而死亡。針對「傷害保險」,哥哥如果是雙親及妹妹傷害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繼承人(無受益人時),自然可以受益人或繼承人的身分,取得保險金。
針對「責任保險」部分,因為旅行社的故意過失造成事件中哥哥的雙親死亡,依照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對於哥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對於此部分必須代替旅行社理賠給哥哥。
但是對於妹妹的部分,依照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旅行社對於哥哥實際為妹妹支出的殯葬費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當然僅就殯葬費部分代替旅行社理賠給哥哥。下次看到類似的新聞,在隨著媒體起舞之前,記得先把事實弄清楚,以免上演「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經典戲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