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是母親與現任丈夫的親生子女,但卻是跟母親的前夫姓,若想認祖歸宗,該怎麼辦呢?應該告誰?怎麼告? 【楊忠憲律師】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吳先生應對自己血緣上親生父親(媽媽的現任丈夫提告。另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
吳先生認為自己是由母親與其現任丈夫所親生之子女,而非母親之前夫所生,當事人應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自己為原告,以母親之現任丈夫為被告,經由訴訟來確認彼此是否為親子關係。
需要向母親的前夫提起訴訟嗎?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也有效力,故吳先生不需再對母親之前夫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且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是屬甲類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48條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會對母親的前夫同樣有效,所以不需要另提起。
訴之聲明怎麼寫呢?
確認原告與被告(現任丈夫,男、民國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原告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要去哪裡告,在哪邊開庭呢?
原則上是原告要遷就被告,所以是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來處理。(民事訴訟法第1條),家事事件會在家事法院處理,如果所在地區沒有家事法院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家事事件法第2條),提起訴訟之前可以先去調閱戶籍資料。若是跨國案件,則由子女常住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親子關係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起訴狀(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親子間起訴)
原告: 住址:
(即 ) 電話:
E-mail:
法 定代理人: 住址:
(即 ) 電話:
被告: 住址:
(即 ) 電話:
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壹、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 與原告 之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存在)。
二、確認被告 與原告 之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請詳述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事實)
參、證據
證人(請寫明姓名及其住居所)
證物名稱及件數
肆、附件
□戶籍謄本 份
□親子鑑定報告 □出生證明
□其他:
此 致
臺灣OO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具 狀 人: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