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罰單,父母要代繳嗎?【楊忠憲律師】

在現代社會中,交通違規行為不僅影響到個人的安全,也關係到整體社會的秩序。然而,當違規行為的主角是未成年人時,事情變得更加複雜。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針對未滿十四歲的人違規行為,特別有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相關責任。但對於年齡介於14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人,則涉及到一系列不同的情境和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未滿十四歲的人違反交通法規,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為其行為負責。這意味著,當未成年人違反交通法規時,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將面臨罰款的處罰,同時也須陪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確保他們能更好地理解交通法規的重要性。然而,這個責任並不適用於年齡在14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人。

對於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提供了更具體的處理方式。該條例規定,未滿18歲的人違反駕駛執照規定時,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同時受到罰款處罰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換句話說,儘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需承擔罰款的責任,但他們需要共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確保未成年人在駕駛行為上的安全認知。

在這個情境下,我們不難看出,交通違規行為的責任並不僅僅限於違規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在未成年人違規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年齡較大的未成年人身上,法律則更多地強調他們個人的行為責任。無論如何,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關心的議題,而針對未成年人的交通法規,更需要社會各界的重視與合作,以確保交通秩序和大眾的安全。

次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 項第1 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而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1 項規定,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又所謂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之認定,以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及第5 款:依其他法律規定者,以資為據。又「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 定有明文, 故依此條文之反面解釋可知,年滿14歲者即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能力,自為該條例規定之受處分人,並得依法提出異議(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抗字第67號裁定同此意旨足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