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程序要注意哪些事?應該要怎麼辦理呢?會有什麼法律效果?【楊忠憲律師】
民法第1079條提到,收養應透過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
✧向法院聲請
收先要撰寫聲請狀,遞交給將來預計成為養父母戶籍地所屬的地方法院進行聲請,等待法院裁定結果出爐,取得法院的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後,攜帶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還要準備各項文件與書面證明如下:
1. 聲請收養聲請狀(文末提供範本)。
2. 收養人、被收養人跟小孩生父母紀事不要省略的戶籍謄本。
3. 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文末提供範本)。
4. 收養人健康證明文件,這個到一般醫療院所就可以取得(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收養體檢>)。
5. 收養人職業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財力證明文件(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等)。
6. 收養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7. 法院費用新台幣1,000元
●律師提醒
1. 若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已婚,需要被收養者配偶同意書。
2. 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3.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4. 收養人年齡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除非是夫妻收養,只要其中1個大於20歲,另外那位大於16歲以上。
5.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以及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
➤法律效果: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