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離世之後,你所應該要知道的那些事。【楊忠憲律師】
第一件事就是先辦理申請死亡證明書(若病人於醫院或急診中過世,家屬應攜帶亡者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家屬的身分證和印章,直接由主治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建議在申請死亡證明時可以先申請10-15份,可以歸納以下三種形式:
(1) 醫院死亡:由「醫院」開立
(2) 在家自然死亡:主動通知「衛生所」開立
(3) 意外或其他事故死亡:向「警察局」報案,再經由「檢察官」開立
「死亡登記」:在死亡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應攜帶亡者死亡證明書、亡者的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至戶政事務所(各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與除戶。
「財產處理」:若留有遺產,遺產繼承人應於亡者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若需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須在三個月內到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辦理。
(可參閱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https://ww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