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基本精神與適用對象》 【楊忠憲律師】|台北民事律師推薦|高齡金融規劃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是我國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專法,保障病人的醫療自主權
。核心理念在於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賦予病人最優先的知情權、選擇權與決定權。換言之,當面臨生死抉擇,病人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特定醫療;即使日後失去意識,預先的決定也能確保意願被遵從,保障個人尊嚴與善終權益。病主法打破過去僅末期病人才能拒絕治療的限制,將適用範圍擴及五種臨床狀態: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衛福部公告的重症。只要年滿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即可預先簽署醫療意願書。此舉不僅對自己生命負責,也減輕家人未來的兩難抉擇。預先簽署醫療決定彷彿替自己立下一份「醫療遺囑」,成為高齡人生規劃的重要一環,使家屬在關鍵時刻不必猜測病人心意,亦可避免陷入「救或不救」的道德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