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股權信託給子女何時課徵贈與稅?——四種信託設計一次看懂【楊忠憲律師】|信託律師推薦|高齡金融規劃|台北律師推薦
一、案例背景:父親把股權交付信託,受益人安排兩位子女
委託人:父親
信託財產:公司股權
受益人:兒子、女兒(部分設計會包含父親本人)
核心問題:信託設立時,是否視為已完成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
二、判斷關鍵:信託成立當下,「他益信託利益是否已確定」
是否在設立時課徵贈與稅,重點不在於「受益人是不是子女」,而在於:
信託成立當下,子女能否「確定取得」信託利益?
如果已確定能取得利益:通常在信託契約簽訂時就會被認定贈與成立 → 設立時課贈與稅
如果尚不確定能取得利益(委託人仍可改受益人、或可把比例調到自己 100%):信託成立時不視為贈與完成 → 設立時不課贈與稅
三、四種常見信託設計:設立時是否課徵贈與稅?
(一)受益人為兩位子女,父親不保留任何權利
結論:設立時課徵贈與稅(適用)
父親把股權交付信託後,完全不保留任何權利,代表兩位子女在信託成立當下就確定能取得信託利益。既然利益已確定,就會被認定為贈與完成,因此:
信託契約簽訂時應申報並課徵贈與稅
(二)受益人為兩位子女,父親僅保留「子女間分配比例調整權」
結論:設立時課徵贈與稅(適用)
父親雖然保留將來調整兒子與女兒「誰拿多、誰拿少」的權利,但受益人身分仍然是兩位子女,並未改變。也就是說,子女取得信託利益仍然是確定的,只是比例可能變動,因此:
信託契約簽訂時應申報並課徵贈與稅
(三)受益人為兩位子女,但父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結論:設立時不課徵贈與稅(不適用)
如果父親保留「增刪受益人」或「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代表即使契約上現在寫兒子、女兒,父親仍可能改成其他人。換句話說,子女在信託成立當下並不確定能取得利益,因此:
不是在信託契約簽訂時課徵贈與稅
(四)受益人為父親+兩位子女,父親保留「受益人間分配比例」
結論:設立時不課徵贈與稅(不適用)
若信託受益人除了子女外還包含父親本人,而且父親保留三人之間的分配比例調整權,父親在信託期間內可能把自己的比例調到 100%,導致兩位子女最終可能拿不到任何利益。既然子女的利益不具確定性,則:
不是在信託契約簽訂時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