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因電梯老舊必須更新,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是開會表決都未能通過,希望律師能幫忙解套。【楊忠憲律師】

首先,要先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31條之表決數〖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所以社區萬眾壹心,那麼就沒有往下閱讀的必要了(笑)。

BUT,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現在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動輒數以百千計,若僅依上開規定決定公寓大廈之維護管理等事項,將使公共事務的推動難以進行。所以在同條例第32條另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人並5分之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 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這裡律師要提醒讀者,當決議成立後應於10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而前面所稱之同條例第34條第1 項則規定,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所作成的【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送達極為重要,請不要功虧一簣,同條例第34條第1 項所定會議紀錄之送達,自應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之,缺一不可,若社區依同條例第32條第1 項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作成決議,卻未依同條第2 項規定,將會議紀錄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者,該會議決議即應屬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0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上字第212號、104 年度上字第359號等民事判決、內政部95年2月1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0702號函釋參照)。後果可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