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修訂:逾期申報與漏開發票罰則》【楊忠憲律師】

最近的法令修訂中,對於營業人在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方面的規定進行了明確調整,以維護財政秩序的穩定。以下是針對逾期申報及漏開發票的具體罰則:

逾期未申報罰則: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營業人逾期未申報,將面臨滯報金和怠報金的罰則。

• 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2百元,不得超過1萬2千元。
• 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的怠報金,不得少於3千元,不得超過3萬元;若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漏開發票罰則: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漏開統一發票或在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應依規定稅率計算稅額並支付,同時可能面臨以下罰則:

• 處以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的罰鍰,但罰金金額會根據漏開的銷售額進行5倍以下的調整。
• 若在1年內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達3次,可能導致停止營業的處分。

業者應謹慎遵守法規,確保及時準確地進行申報,以避免可能的罰款和業務中斷。在特殊情況下,提早向稽徵機關提出具體證明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可能有助於減免一部分罰款。這一系列的規範旨在提高納稅人的合規性,確保整體的稅收體系運作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