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在我國刑法中的規定與法益保護【楊忠憲律師】

在我國刑法中,第210條針對偽造或變造私文書有詳細的規定,此條款旨在保護文書在法律交往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下將探討該條款的內容以及其所欲保護的法益。

1. 法益保護的核心:

刑法第210條所欲保護的法益主要包括文書在法律交往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文書在社會交往中具有持久性、有體性、名義性和證明性的功能。它們用於傳遞社會交往中的重要信息,也用於證明法律關係。為了減少查證成本並確保文書的可靠性,刑法將這種法益納入社會法益中。

2. 行為客體:

刑法第210條的行為客體是私文書,這些文書是一般人彼此證明權利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方式。這包括了不僅僅是公文書,還包括公司和個人之間的契約、交易文件以及其他形式的文書。

3. 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刑法第210條明確區分了偽造和變造。偽造是指無中生有,即無製作權人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變造則是指有權製作文書的人,在不改變文書的本質的情況下對內容進行改變。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僅規定有形的偽造,不適用於無形的偽造。

4. 責任歸屬:

根據刑法,公務員或具結後的證人、鑑定人要求不可做虛假陳述。對於有權製作私文書的人,如果他們登載不實內容,則應對此負有責任。這一規定確保了文書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區分了有心登載錯誤和無心登載錯誤之人。

總之,刑法第210條的規定旨在保護文書在法律交往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確保文書的真實性。這一法益的保護對於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至關重要,同時也確保了法律體系的運作順暢。因此,該條款在我國刑法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