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誹謗罪:探討法律條文、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以及不罰條款【楊忠憲律師】

誹謗罪是刑法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條款,涉及到個人名譽權和言論自由的平衡。在法律的鋪陳下,誹謗罪的成立需要符合多重要件,包括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同時也存在著不罰條款,允許在特定情況下言論的自由。以下將逐步解析這些要點。

一、法律條文與客觀構成要件

誹謗罪的法律依據位於刑法第310條第1項,其中規定了三個客觀構成要件:

1. 指摘或傳述:指揭發、宣傳、傳遞或敘述等行為,其中涉及的事實對於被誹謗人的名譽具有損害。

2.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涉及誹謗的內容必須是能夠降低被誹謗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且與事實情況有關,不僅僅是某種形容詞或名詞。

3. 散布文字、圖畫:使用媒介如報章雜誌等記載誹謗的文字或圖畫,使其更容易流通傳播,因此受到刑法的加重處罰。

二、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反映了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以下兩點為主要主觀要件:

1. 誹謗故意:雖刑法條文未明確提及「故意」,但根據刑法總則中的刑法第12條,規定所有犯罪行為都必須有故意成分。因此,行為人必須知情並有意要降低他人的人格評價。

2. 意圖散布於眾:除了故意之外,主觀要件還包括散布意圖,即行為人在誹謗他人時,必須有將其傳播給他人的意圖。

三、誹謗罪的不罰條款

為了平衡言論自由和名譽權,誹謗罪的不罰條款在特定情況下提供保護,分為兩項:

1. 能夠證明真實並與公共利益有關:誹謗的內容必須能被證明為真實,並與公共利益相關。儘管無法證明事實,若行為人有合理依據相信其真實性,並且有進行調查的義務,也可以符合該要件。

2. 善意發表言論:即使發表的言論傷害了他人的名譽,若具有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對公共事務適當評論、報告公務等目的,行為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免於受到誹謗罪的處罰。

這些不罰條款的設立,旨在保護言論自由,同時又尊重個人名譽權。在各種情況下,法律嘗試平衡不同權益之間的關係,維護社會的和諧和正義。

結論

誹謗罪是法律體系中涉及名譽和言論自由的重要一環。其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共同確定了誹謗罪是否成立,而不罰條款則為在特定情況下保護言論自由提供了保障。這些規定的建立旨在平衡不同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