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專用停車空間使用管理權。【楊忠憲律師】

公寓大廈中的約定專用停車空間,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停車位可以被歸類為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專有部分的自由使用權,以確保公寓大廈停車位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再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有供營業使用事實的住戶違反第十五條,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的使用行為,並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將面臨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和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