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教我聲請債權憑證。【楊忠憲律師】

首先在聲請債權憑證之前,要先確定手上是否有拿到「執行名義」,而「執行名義」是指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的文件(如附註),只要有其中一項,都是這裡提到的「執行名義」。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就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將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你;但是!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此時你就會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那麼該如何聲請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當債務人確定沒有財產或財產餘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結案並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暫時沒錢,給你一張證明書,證明你有被欠錢。
這裡有個重點,就是不論你確不確定債務人有沒有錢,你都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要繳納執行費用為標的的千分之八,但是!若確定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請直接和法院說要核發債權憑證,只收執行費1000元喔。
最後提一下,債權憑證是有時效限制的,如果本來債權的時效是15年,其債權憑證的時效也是15年;但是,如果本來的時效短於5年,而該債權本來的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效力同者,其債權憑證的時效一律延長成5年。

 

強制執行法 第 6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
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