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如何處理─刑事篇【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在車禍事件中的刑事案件就屬普通過失傷害以及業務過失傷害為最常見。那普通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傷害的差異有哪些呢?
普通過失傷害是指因過失而非故意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損害。(刑法第284條第1項),業務過失傷害則是指因執行業務或是附隨事務時的過失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發生損害。(刑法第284條第2項),例如一個貨車司機平時駕駛自小貨車執行業務,而在下班時駕駛自小客車撞傷人,是否算是業務過失呢?貨車司機此一職業因本身業務需求需反覆執行駕駛車輛的行為,長時間且反覆駕駛車輛於路上行駛是有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生命之危險,故必須具備較一般人而言更高的危險認識能力及注意義務。所以即便是在下班時間或是駕駛人駕駛之車輛非平常業務用車,不問其目的為何,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害,還是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
遇到此類事件,在向警察報案之後(可以參考民事篇),通常警察會詢問是否要和解,如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向警察說明要提起告訴,警察會將資料送往檢察官處,也可以逕行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律師幫幫忙:以下為刑事告訴狀範例
刑事告訴狀
案 號:
股 別:
案由:
告訴人:○○○地址:
告訴代理人:○○○地址:
被告: ○○○地址:
為被告涉嫌過失傷害等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 犯罪事實
被告○○○於民國○○○年○○月○○日於○○市○○區○○路段,竟疏未注意且未採取必要之閃避措施(證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而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受傷身體部位)受到損害。(證2、診斷證明書)。
- 所犯法條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按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核被告○○○所為,明顯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罪,爰具狀告訴理由,謹請鈞署鑒核,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追究被告○○○之犯行,以維法紀,而障良善是盼。
謹狀
台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附件及證據
告證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告證2、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