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別?如何辦理? ─【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時,假設財產大於債務,則可以繼承扣掉債務部分的遺產,債務大於遺產時,只需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來清償,即便遺產不夠也無須繼承人將自己的財產拿去清償債務。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第1148條)為避免【父債子償】的情況,如未特別變更繼承方式,將由限定繼承為原則。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一切遺產與債務,拋棄繼承會將繼承權自動轉移到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身上,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時,建議全部繼承人都去辦理。
限定繼承是不是就不需要辦手續?
錯,還是必須向法院向陳報遺產清冊,進行遺產清算,以確保不會拿自己的財產還債。為什麼限定繼承會有可能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舉個例子假設今天王先生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了他父親的遺產1000萬與積欠A之債務200萬,王先生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及遺產債務清算,卻清償A之200萬債務。若又有債權人B向王先生請求返還債務3800萬,而所獲得之遺產已無法清償債務,則所有債權人將依比例分配,(1000萬/{200萬+3800萬}),A依比例原則算出金額為1/4*200萬=50萬,B則是1/4*3800萬=950萬,而此時遺產為800萬不足之150萬將由繼承人自己之財產償還,且已經償還給他人的200萬依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也無法請求返還多餘之金額。為避免以上情形發生,建議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時也必須去法院申報財產清冊與債務清算。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民法第1174條規定)
限定繼承為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要求債權人向法院報名其債權。
律師幫幫忙:
以下為拋棄繼承之家是聲請狀範例,及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承辦股別: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事: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最後住所地地址)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
□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接獲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書,始知悉繼承開始,
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一份、聲請人戶籍謄本○份、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如附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乙件。
二、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件。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收據(或回執)各乙件。
五、其他(如印鑑證明)。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