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拍商場遭控告盜用圖片,我該怎麼辦?- 刑事篇、智財章【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李先生未經允許即使用甲公司產品介紹之圖片,逕行重製,用於自己的購物平台上,供人瀏覽,用以販賣商品。這樣會觸犯甚麼法律嗎?
首先,未經授權或允許使用他人的圖片很有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可能受到的罰則,如: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之罰金。銷售或出租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罰金。散布著作元件或重製物侵害他人著作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十萬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1條) ,由於範圍涵蓋圖片以外,還有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幾乎無所不包。

(註: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103條皆為侵害著作權之相關罰則)

其次,以本件網拍的圖例來說明的話,要先須認定該圖片是否為【創作】,所謂【創作】是一個抽象的名詞,簡單來說是指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原創性】可以用以下幾點來做為標準判斷:

1.獨立創作完成。

2.非抄襲他人著作,且須展現個人之特性。

由於著作權法只保護具有創作性之著作,若是此一著作乃是任何人皆可以做出相似或相同之事務,無顯著之差異;無法表達個人情感或特性,即不具有【原創性】,所以有無【原創性】就會成為辯護案件的攻防重點之一。

此案例中假如李先生所使用的圖片中,文字內容只是對產品之效用、特性等做單純描述,無添加個人創意,且拍攝手法也無獨特性,是他人都可輕易拍攝出相類似之圖片,則應不屬於著作權法中所稱之創作,想當然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也無違法之疑慮。

若甲公司圖片之文字編排是有設計性、文宣具有創意或是拍攝手法是配合光影之變化,非他人能夠輕易仿造,只要有達到上述任一點,則應屬於具有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註:法院相關判決:105智易78、97民著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