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進口及銷售電子煙與加熱菸會有甚麼法律問題嗎?­-刑事篇【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在台灣越來越多人放棄了傳統香菸而轉向了電子煙與加熱菸,在路上常常可以發現他們手中不在拿著白色長條的傳統香菸而是有著各種款式、各種口味的電子煙與加熱菸。

目前實務上衛生福利部,是以【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來限制電子煙,衛生福利部認為電子煙並不屬於【菸害防制法】第2條中的【菸品】,故不屬於【菸害防制法】所規範的範圍,但菸油(菸彈)中含有尼古丁成分則違反【藥事法】第82條(製造、輸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審簡字第 305 號刑事判決)、第83條(販賣、供應、運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9 號刑事宣示筆錄),因為尼古丁在我國法律中是屬於藥品成分,而菸油(菸彈)並無藥品許可證,屬於【藥事法】第20條中的【偽藥】、【禁藥】。若是不含尼古丁則可能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物品」之規定。

而加熱菸在我國法律中的位置更是有趣,加熱菸之電子加熱裝置及配件部分是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限制,但若是拆分數個零件分別進口後再行組裝,則有兩種情況,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19 號行政判決】,則不違法,但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判決給出了一個函釋,而加熱菸的菸彈部分,是否屬於我國法律中的【菸品】還沒有一定的見解,若是,則進口及買賣則應無違法之疑慮,若不是,則又無相關法規來規範。又如果電子煙與加熱菸在其包裝或廣告上有說明或宣傳有關吸食電子煙與加熱菸能夠【有效戒菸】、【減少菸癮】等語,則可能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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