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借問一下,簡單來說就是新房子要裝潢,結果設計師一直沒給圖,他們想換,解約後,能拿圖自己找工班使用他們畫的設計圖嗎?【楊忠憲律師】

先講結論,如果契約沒有先約定,將來解約不得使用設計師的設計圖的話,那就先放心的使用吧;縱使在契約中有約定『將來解約後,不得使用的條款』,也不見得一定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由此可見,在撰寫契約時,如何定義圖說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我們先看一下法律條文,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而著作權法當中關於著作的定義,請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9款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六、圖形著作。…九、建築著作。」,看到這裡,我們不得要問什麼是「圖形著作」,而什麼又是「建築著作」?
所謂圖形著作者,係指以思想、感情表現圖形之形狀或模樣之著作,其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科技或工程圖形著作,係指器械結構或分解圖、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舉例說明,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如Google地圖、股市分析圖表或汽車引擎設計圖這一類。
而所謂建築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81年6月10日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

為什麼前面說定義圖說會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是你擅自拿圖去按圖施工會不會侵害著作權(法律上又稱「實施」、「重製」)的問題,所以這裡也先講結論,圖形著作的「實施」不會侵害著作權,請看以下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0523b(令函日期為103年5月23日)有表示『…,有關室內裝潢設計之著作權保護,室內裝潢設計如係「室內設計圖」,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惟如係依據該室內設計圖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之「室內裝潢」,應屬依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之「實施」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亦無產生新著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另外,還有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也這樣認為)。

那麼話說回來,出圖的設計師,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在契約內容約定著作權保護的條款,並將圖說的定義朝著受保護的方向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