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有民間借貸問題?多少利息會構成重利罪呢?【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高利貸顧名思義是指利息獲取超過我國法律規定之最高標準的借貸關係,而依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我國借貸關係之利息最高一年不應超過20%。

那利息超過20%的借貸關係是否會無效呢?是否會觸犯重利罪呢?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認為所謂重利是:「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因此判斷上仍須視個案的具體狀況判斷。(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而利息超過20%之借貸關係,即便當初約定利息是超過20%,依民法第205條規定,不會無效,但債務人一樣必須清償債務,可是就超過最高利息之部分,可拒絕償還,且債權人也無法利用訴訟來請求債務人償還超過之部分。

那麼什麼是重利罪?什麼情形才可以主張告訴重利罪?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故重利罪必須是在債務人急迫、輕率、無經驗等情況下,與債權人約定超過最高利息之借貸關係,債權人才有可能觸犯重利罪,但若是債務人並非是急迫或無經驗者,卻仍然與債權人約定超過最高利息之借貸關係則債權人並無觸犯重利罪之疑慮。(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又重利罪並無處罰未遂犯,所以債權人必須實質上取得利益(不限於金錢),若債務人只是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將給予債權人超過最高利息之利益,則較難認定是否以屬於重利罪之既遂。(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8年台上字第7418號)

重利罪之形成必須具備上述所有要件,即:
1、借貸之債務人必須是急迫或無經驗等情況。
2、基本上收取利息超過年息20%,但這要個案判斷。
3、債權人必須實質上獲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