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社區不適任委員可上區權會罷免嗎?社區規約沒寫規定。【楊忠憲律師】

社區管理委員當選後如果有不適任的情形,其罷免的方式及程序應明訂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但是規約中卻沒有相關規定時,這時就要採取實務上的作法:

這裡需要運用一些法律解釋,首先要知道,有選舉權就有罷免權,怎麼產生的委員就要怎麼罷免,這裡提到的社區管理委員,若是由社區各分區分棟分層的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產生,就應該以相同方式進行罷免。而罷免門檻,通常以具有罷免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數同意為主,這裡建議若原先規約未為罷免相關約定之社區,宜採行表決數相對較高之方式。當然法律解釋上沒有禁止罷免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可以用書面連署罷免,但即使連署成功,律師還是會建議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留個依據,以免將來滋生事端。

也有另外一種說法,是說想針對某些委員進行罷免,但是為了避免鄰居部關係惡化,應採取「管委會任期中全面改選」來解決;意即藉由全面改選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推選委員。新的管委會產生後,須推選新任主委與常委,任期則至原任管委會屆滿為止。

綜合以上說明,重點就是將社區管理委員的退場機制納入規約中,是最好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