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楊忠憲律師】

請教律師,我在和先生談離婚協議,關於小孩子會面交往方式,可不可提供詳細的條件以及例稿供我參考呢? 這是當事人來諮詢常會詢問的問題,為了解決會面交往方式的細節,日新律師整理一些例稿,供大家參考,但還是要依據實際磋商內容而定喔。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OOO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 甲、時間: (註:子女成長時期不同,應該要有不同時期的區分,這樣的協議才不會太僵化。) 一、第一階段(未成年子女OOO年滿三歲前一日以前): 每月第一、三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起,至同日下午四時止,相對人得與未成年子女OOO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 二、第二階段(未成年子女OOO年滿三歲之日起,至年滿五歲 前一日止): 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及第一、三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起,至同日下午六時止,相對人得與未成年子女OOO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 三、第三階段(未成年子女OOO年滿五歲之日起,至年滿二十 歲之日止): (一)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起,至翌日(星期日)下午七時止,未成年子女OOO由相對人照顧同住。 (二)民國奇數年之農曆除夕上午九時起,至大年初四下午七時止,未成年子女OOO由相對人照顧同住。 (三)相對人於未成年子女OOO就讀國民小學後,於學校放寒假、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前述照顧同住方式外,寒假並得另增加七天、暑假得另增加三十天,由相對人照顧同住期間,且可為一次或分割為數次為之(具體時間,由兩造協議,  如協議不成,則自寒假、暑假始期日起算第三日開始,暑假期間連續三十天,民國奇數年之寒假期間連續七天,民國偶數年之寒假期間則於第(二)項期間內,相對人須將上開未成年子女送回聲請人之住所,於第(二)項期間末日再接回上開未成年子女並補足七天)。上開增加照顧同住期間,應於期間第一日上午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七時止行之。 (四)相對人於未成年子女OOO未就讀國民小學前,除仍得維持前述(一)及(二)所定之例行照顧同住外,於上半年之國曆三月得增加七天,另下半年之國曆七、八月間得增加三十天,由相對人照顧同住,並可為一次或分割為數次為之(具體時間,由兩造協議,如協議不成,上半年應自三月一日開始連續七日,下半年應自七月一日開始連續三十日)。上開增加照顧同住期間,應於期間始日上午九時起,至期間末日下午七時行之。 (五)於父親節、相對人生日、民國奇數年之未成年子女OOO生日,自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七時止,未成年子女OOO得由相對人照顧同住。 (六)於端午節、中秋節,相對人得於節日前一日下午七時起,至節日當日下午七時止,接取上開未成年子女帶至家中過節。 (七)於未成年子女OOO滿十二歲後,有關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應尊重未成年子女OOO之意願,以免違反未成年子女OOO之最佳利益。 乙、方式: 一、由相對人自行至聲請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接取、送回未成年子女OOO。 二、相對人至遲應於事前一日通知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聲請人不得無故拒絕未成年子女OOO與相對人會面交往。 三、相對人於會面交往當日逾時二小時以上,未前往會面交往者,除經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OOO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日之會面交往,以免影響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OOO之生活安排。但翌日如為會面交往日者,聲請人仍得於翌日上午九時起,至會面交往期間之末日下午七時止,為會面交往。 四、兩造均不得任意片面更易會面交往之日期、時間,及接取、送回未成年子女OOO之地點。 五、相對人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丙、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人會面交往當日,準時將未成年子女OOO於聲請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交付相對人,並交付未成年子女OOO之健保卡及相關物品。如遇未成年子女OOO有疾病時,應告知相對人,並交付相關醫藥及醫囑事項。 二、相對人應於會面交往期間期滿時,準時將未成年子女OOO送回聲請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並交還健保卡等相關物品。 三、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OOO身心健康之行為。 四、應尊重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OOO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五、不得對未成年子女OOO灌輸反抗他造之觀念。 六、未成年子女OOO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聲請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七、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期間外,亦得與未成年子女OOO書信、 電話、禮物往來,聲請人不得無故拒絕或阻撓。 八、聲請人如未遵守交付未成年子女OOO義務或違反前開應行注意事項時,相對人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法院改定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相對人如違反前開會面交往時應行注意事項或未準時交還未成年子女OOO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五項、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禁止相對人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交往之次數。 以上是基本的協議條款,但是為了提供通案的適用,所以盡可能詳盡,但不一定適合您的案件,詳細部分還是要個案判斷是否適用喔。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關心您。 本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