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叫我陳報優先承買權?這是什麼意思?律師,我該怎麼做?【楊忠憲律師】

首先,關於優先承買權的意思,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啦。簡單來說,當法院要賣一件不動產的時候,因為法律的規定,在市面上而有各式各樣的優先承買權,舉凡:變賣共有物的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6項)、出買應有部份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基地出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耕地租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種類繁多,族繁不及備載… 但是我們一般經常會碰到的優先承買權,不外乎是以上所舉例的這幾種,試舉一例來說明如何應對法院的來函,請看以下示範: 這個案例明顯就是法院要問有沒有,基地出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耕地租賣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這種情況通常會發生在法院要拍賣土地了,但發現土地上有建物的時候,依據剛剛說的法律關係,法院有通知優先承買權人的義務,但是法院不確定這個優先承買權存不存在,如果存在,也不知道該通知誰的時候,就會以這種形式的文件向可能是優先承買權人的人問問看,所以在這個時候,我們只要將房地兩者間的法律關係,向法院做陳報,就可以了。請看以下律師幫幫忙的狀紙範例: 民事陳報狀 案號: 股別: 陳報人: …

在台灣進口及銷售電子煙與加熱菸會有甚麼法律問題嗎?­-刑事篇【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在台灣越來越多人放棄了傳統香菸而轉向了電子煙與加熱菸,在路上常常可以發現他們手中不在拿著白色長條的傳統香菸而是有著各種款式、各種口味的電子煙與加熱菸。 目前實務上衛生福利部,是以【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來限制電子煙,衛生福利部認為電子煙並不屬於【菸害防制法】第2條中的【菸品】,故不屬於【菸害防制法】所規範的範圍,但菸油(菸彈)中含有尼古丁成分則違反【藥事法】第82條(製造、輸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經營網拍商場遭控告盜用圖片,我該怎麼辦?- 刑事篇、智財章【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李先生未經允許即使用甲公司產品介紹之圖片,逕行重製,用於自己的購物平台上,供人瀏覽,用以販賣商品。這樣會觸犯甚麼法律嗎? 首先,未經授權或允許使用他人的圖片很有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可能受到的罰則,如: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之罰金。銷售或出租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十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罰金。散布著作元件或重製物侵害他人著作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十萬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1條)…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別?如何辦理? ─【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時,假設財產大於債務,則可以繼承扣掉債務部分的遺產,債務大於遺產時,只需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來清償,即便遺產不夠也無須繼承人將自己的財產拿去清償債務。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第1148條)為避免【父債子償】的情況,如未特別變更繼承方式,將由限定繼承為原則。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一切遺產與債務,拋棄繼承會將繼承權自動轉移到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身上,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時,建議全部繼承人都去辦理。 限定繼承是不是就不需要辦手續? 錯,還是必須向法院向陳報遺產清冊,進行遺產清算,以確保不會拿自己的財產還債。為什麼限定繼承會有可能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舉個例子假設今天王先生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了他父親的遺產1000萬與積欠A之債務200萬,王先生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及遺產債務清算,卻清償A之200萬債務。若又有債權人B向王先生請求返還債務3800萬,而所獲得之遺產已無法清償債務,則所有債權人將依比例分配,(1000萬/{200萬+3800萬}),A依比例原則算出金額為1/4*200萬=50萬,B則是1/4*3800萬=950萬,而此時遺產為800萬不足之150萬將由繼承人自己之財產償還,且已經償還給他人的200萬依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也無法請求返還多餘之金額。為避免以上情形發生,建議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時也必須去法院申報財產清冊與債務清算。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民法第1174條規定) 限定繼承為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要求債權人向法院報名其債權。 律師幫幫忙: 以下為拋棄繼承之家是聲請狀範例,及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承辦股別: 案號: …

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怎麼提告?該怎麼請求賠償? 【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人與人之間相處難免會因某些事情而起衝突、起口角,那假設今天我被人辱罵了,想要對他提告,應該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呢? 公然侮辱應該屬於較抽象、不具體、讓人覺得受到侮辱的言語或舉動且必須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場(刑法第309條),而誹謗則是需要指摘或傳述他人不實的具體事實(刑法第310條)。 舉個例子,假設今天在便利商店裡被人無故辱罵了一聲:【幹○娘】、【幹○娘○巴】,該是屬拿哪一種呢?【幹○娘】與其相關或相類似之言語應屬於公然侮辱,蓋此一類型是不具體的,且是公然的抽象謾罵。(比中指也屬公然侮辱,雖不是言語但屬於讓人受到侮辱的舉動。)假設今天是被人說:【你媽是妓女】、【你老公給你戴綠帽】、【你能升官是因為潛規則】、【這家店都是用過期食品】等有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人、事或物之事項,則應屬於誹謗,但如果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有關社會議題、公共利益,或是可以證明所述言論是事實者,則不會構成誹謗,這也是律師常見的一種辯護策略。如果被人說【胖】、【臉很大】、【眼睛很小】呢?假設你的外貌以客觀來說與上述詞語相符合,則以上言論應屬於客觀形容,即便讓你感到不快或是受辱,也是較難成立誹謗。 在網路上也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嗎? 會的,假使你今天在玩遊戲,罵了隊友一句:【幹○娘,會不會玩啊,去給狗○啦】,也是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或在留言區指摘他人:【你們都是○○黨養的黨工,還不下去領錢】,一樣有可能構成誹謗。 如若遇到上述情形,想要提告該怎麼辦呢? 最簡單的就是帶著證據(如錄音、截圖)去警察局報案(報案一定要有三聯單,很重要),警察受理後會送到檢察官處,由檢察官認定是否起訴。若不想經由警察局,也可逕行遞狀給檢察官。 律師幫幫忙: 由於刑事告訴狀已在上篇出現過(車禍事件如何處理──刑事篇),故本篇乃提供【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範例: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案    …

車禍事件如何處理­­­­­­­─刑事篇【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車禍事件如何處理­­­­─民事篇 在車禍事件中的刑事案件就屬普通過失傷害以及業務過失傷害為最常見。那普通過失傷害與業務過失傷害的差異­有哪些呢? 普通過失傷害是指因過失而非故意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損害。(刑法第284條第1項),業務過失傷害則是指因執行業務或是附隨事務時的過失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發生損害。(刑法第284條第2項),例如一個貨車司機平時駕駛自小貨車執行業務,而在下班時駕駛自小客車撞傷人,是否算是業務過失呢?貨車司機此一職業因本身業務需求需反覆執行駕駛車輛的行為,長時間且反覆駕駛車輛於路上行駛是有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生命之危險,故必須具備較一般人而言更高的危險認識能力及注意義務。所以即便是在下班時間或是駕駛人駕駛之車輛非平常業務用車,不問其目的為何,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害,還是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 遇到此類事件,在向警察報案之後(可以參考民事篇),通常警察會詢問是否要和解,如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向警察說明要提起告訴,警察會將資料送往檢察官處,也可以逕行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律師幫幫忙:以下為刑事告訴狀範例 刑事告訴狀 案…

房屋漏水該怎麼辦呢?–民事篇 【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房屋漏水是現今社會常常遇到的問題,也一直都是不動產糾紛的前幾名,若處理不好可能會導致花了錢卻無法解決事情,或是與鄰居的關係產生惡化,那我們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首先要確認漏水的原因,以及是誰的責任,這是最重要的兩點,找到漏水的原因才知道要如何處理,因為有可能房屋漏水是由鄰居房屋滲水導致漏水,也有可能是公寓大廈的私有管線或是公共管線破裂等等,透過找尋漏水原因進而找出究竟是誰該負責修繕及賠償,通常漏水原因發生地的所有權人,即是要負責的人。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假設是共同壁或是牆內的公共管線,應該要由誰負責呢? 原則上是有使用到共同壁的雙方或是公共管線損壞部分的所有權人要負責,但如果發現損害是由特定人所造成,則應該歸咎於他。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假設不知道漏水原因該怎麼辦呢?鄰居不讓師傅去他家勘查該怎麼辦?可以請抓漏師傅來處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原則上如果是因為需要維護或需要修繕,必須要進入他人房屋或管線,應不得拒絕,如果是因為要處理房屋漏水的問題而對方卻不允許,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請主管機關進行行政罰鍰。 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規定。 假設確定漏水原因及責任是鄰居要負責,但鄰居卻不願意修繕及賠償,應該要怎麼辦呢? 建議雙方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必須要向對方提告。 那應該要怎麼提告呢? 房屋漏水應屬於侵權行為,可依民法第184條以及191條的侵權行為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律師幫幫忙: 以下為修繕房屋漏水之民事起訴狀範例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

什麼是易科罰金?【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什麼是易科罰金? 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來…

吳先生是母親與現任丈夫的親生子女,但卻是跟母親的前夫姓,若想認祖歸宗,該怎麼辦呢?應該告誰?怎麼告? 【楊忠憲律師】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吳先生應對自己血緣上親生父親(媽媽的現任丈夫提告。另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 吳先生認為自己是由母親與其現任丈夫所親生之子女,而非母親之前夫所生,當事人應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自己為原告,以母親之現任丈夫為被告,經由訴訟來確認彼此是否為親子關係。 需要向母親的前夫提起訴訟嗎?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也有效力,故吳先生不需再對母親之前夫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且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是屬甲類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48條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會對母親的前夫同樣有效,所以不需要另提起。 訴之聲明怎麼寫呢? 確認原告與被告(現任丈夫,男、民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