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好複雜?到底如何繼承?【楊忠憲律師、余品薇助理】
遇到親人離世時,除了準備後事,同時也要處…
婚姻財產制的修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楊忠憲律師】
立法院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
我有婚姻方面的問題?可以幫我寫離婚協議書嗎?【楊忠憲律師】
在寫之前,首先要了解我國的離婚程序是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得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這次回答的內容是以前者協議方式離婚為主:協議離婚要由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然後再持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協議書、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律師在這裡提醒離婚協議書要注意簡單的兩個重點部份:
第一、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律師,請問該如何辦理監護宣告?【楊忠憲律師】
首先,要先了解什麼是監護宣告,白話一點來說,可以理解對一個無行為自主能力的人,成為他法律上的代理人,所以法律上規定被聲請人(也就是無行為自主能力的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而誰可以提出聲請?
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應該要向哪一個地方法院聲請呢?這要看這個無行為自主能力的人住在哪裡,就向哪一個法院提出聲請,法律規定管轄權在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家事事件法第166條、第167條)。
3、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4、聲請人推舉之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人,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規定,由親屬會議同意推舉者,請檢附「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請依實際狀況修正繼承系統表)」。
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能拿到裁判書?法院審理時間會在8個月內結束,如果文件準備齊全可以加速法院進度(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那麼需要多少費用呢?提出聲請時要向法院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如過法院另外有請醫院鑑定,則需要另支付鑑定費用。
律師幫幫忙:
家事聲請狀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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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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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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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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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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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5樓Tel:(02)23516037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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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關係人即監護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別?如何辦理? ─【楊忠憲律師、張宇賢助理】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時,假設財產大於債務,則可以繼承扣掉債務部分的遺產,債務大於遺產時,只需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來清償,即便遺產不夠也無須繼承人將自己的財產拿去清償債務。依照現行民法規定(第1148條)為避免【父債子償】的情況,如未特別變更繼承方式,將由限定繼承為原則。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一切遺產與債務,拋棄繼承會將繼承權自動轉移到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身上,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時,建議全部繼承人都去辦理。
限定繼承是不是就不需要辦手續?
錯,還是必須向法院向陳報遺產清冊,進行遺產清算,以確保不會拿自己的財產還債。為什麼限定繼承會有可能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舉個例子假設今天王先生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了他父親的遺產1000萬與積欠A之債務200萬,王先生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及遺產債務清算,卻清償A之200萬債務。若又有債權人B向王先生請求返還債務3800萬,而所獲得之遺產已無法清償債務,則所有債權人將依比例分配,(1000萬/{200萬+3800萬}),A依比例原則算出金額為1/4*200萬=50萬,B則是1/4*3800萬=950萬,而此時遺產為800萬不足之150萬將由繼承人自己之財產償還,且已經償還給他人的200萬依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也無法請求返還多餘之金額。為避免以上情形發生,建議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時也必須去法院申報財產清冊與債務清算。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民法第1174條規定)
限定繼承為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公告要求債權人向法院報名其債權。
律師幫幫忙:
以下為拋棄繼承之家是聲請狀範例,及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承辦股別:
案號: …
吳先生是母親與現任丈夫的親生子女,但卻是跟母親的前夫姓,若想認祖歸宗,該怎麼辦呢?應該告誰?怎麼告? 【楊忠憲律師】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1項「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吳先生應對自己血緣上親生父親(媽媽的現任丈夫提告。另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
吳先生認為自己是由母親與其現任丈夫所親生之子女,而非母親之前夫所生,當事人應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以自己為原告,以母親之現任丈夫為被告,經由訴訟來確認彼此是否為親子關係。
需要向母親的前夫提起訴訟嗎?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也有效力,故吳先生不需再對母親之前夫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且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是屬甲類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48條規定「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會對母親的前夫同樣有效,所以不需要另提起。
訴之聲明怎麼寫呢?
確認原告與被告(現任丈夫,男、民國0…
離婚協議─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楊忠憲律師】
請教律師,我在和先生談離婚協議,關於小孩子會面交往方式,可不可提供詳細的條件以及例稿供我參考呢?
這是當事人來諮詢常會詢問的問題,為了解決會面交往方式的細節,日新律師整理一些例稿,供大家參考,但還是要依據實際磋商內容而定喔。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OOO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
甲、時間:
(註:子女成長時期不同,應該要有不同時期的區分,這樣的協議才不會太僵化。)
一、第一階段(未成年子女OOO年滿三歲前一日以前):
每月第一、三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起,至同日下午四時止,相對人得與未成年子女OOO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
二、第二階段(未成年子女OOO年滿三歲之日起,至年滿五歲
前一日止):
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及第一、三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起,至同日下午六時止,相對人得與未成年子女OOO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
三、第三階段(未成年子女OOO年滿五歲之日起,至年滿二十
歲之日止):
(一)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起,至翌日(星期日)下午七時止,未成年子女OOO由相對人照顧同住。
(二)民國奇數年之農曆除夕上午九時起,至大年初四下午七時止,未成年子女OOO由相對人照顧同住。
(三)相對人於未成年子女OOO就讀國民小學後,於學校放寒假、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前述照顧同住方式外,寒假並得另增加七天、暑假得另增加三十天,由相對人照顧同住期間,且可為一次或分割為數次為之(具體時間,由兩造協議, 如協議不成,則自寒假、暑假始期日起算第三日開始,暑假期間連續三十天,民國奇數年之寒假期間連續七天,民國偶數年之寒假期間則於第(二)項期間內,相對人須將上開未成年子女送回聲請人之住所,於第(二)項期間末日再接回上開未成年子女並補足七天)。上開增加照顧同住期間,應於期間第一日上午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七時止行之。
(四)相對人於未成年子女OOO未就讀國民小學前,除仍得維持前述(一)及(二)所定之例行照顧同住外,於上半年之國曆三月得增加七天,另下半年之國曆七、八月間得增加三十天,由相對人照顧同住,並可為一次或分割為數次為之(具體時間,由兩造協議,如協議不成,上半年應自三月一日開始連續七日,下半年應自七月一日開始連續三十日)。上開增加照顧同住期間,應於期間始日上午九時起,至期間末日下午七時行之。
(五)於父親節、相對人生日、民國奇數年之未成年子女OOO生日,自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七時止,未成年子女OOO得由相對人照顧同住。
(六)於端午節、中秋節,相對人得於節日前一日下午七時起,至節日當日下午七時止,接取上開未成年子女帶至家中過節。
(七)於未成年子女OOO滿十二歲後,有關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應尊重未成年子女OOO之意願,以免違反未成年子女OOO之最佳利益。
乙、方式:
一、由相對人自行至聲請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接取、送回未成年子女OOO。
二、相對人至遲應於事前一日通知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聲請人不得無故拒絕未成年子女OOO與相對人會面交往。
三、相對人於會面交往當日逾時二小時以上,未前往會面交往者,除經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OOO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日之會面交往,以免影響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OOO之生活安排。但翌日如為會面交往日者,聲請人仍得於翌日上午九時起,至會面交往期間之末日下午七時止,為會面交往。
四、兩造均不得任意片面更易會面交往之日期、時間,及接取、送回未成年子女OOO之地點。
五、相對人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丙、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人會面交往當日,準時將未成年子女OOO於聲請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交付相對人,並交付未成年子女OOO之健保卡及相關物品。如遇未成年子女OOO有疾病時,應告知相對人,並交付相關醫藥及醫囑事項。
二、相對人應於會面交往期間期滿時,準時將未成年子女OOO送回聲請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並交還健保卡等相關物品。
三、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OOO身心健康之行為。
四、應尊重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OOO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五、不得對未成年子女OOO灌輸反抗他造之觀念。
六、未成年子女OOO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聲請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七、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期間外,亦得與未成年子女OOO書信、
電話、禮物往來,聲請人不得無故拒絕或阻撓。
八、聲請人如未遵守交付未成年子女OOO義務或違反前開應行注意事項時,相對人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法院改定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相對人如違反前開會面交往時應行注意事項或未準時交還未成年子女OOO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五項、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禁止相對人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交往之次數。
以上是基本的協議條款,但是為了提供通案的適用,所以盡可能詳盡,但不一定適合您的案件,詳細部分還是要個案判斷是否適用喔。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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